談 失金不昧

2010121521:06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失金不昧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與「民免而無恥」

 

繼去年一名大學生遺失學費四萬元 被撿到的學姊 要求一萬元回扣 否則就不還給她之後,

昨天 一名婦人遺失兩萬元生活費 在遺失裝錢的包包及包包中的手機後 這名婦人撥自已手機的號碼  找到了撿錢的人

 

無獨有偶的 撿錢的人也向婦人索求「三成回扣」一毛也不能少,

兩人在警局碰面,婦人要求少給一點,撿錢的人說:「要問學校的法律老師,可不可以」 討價還價 令處理案子的警察感嘆:「現代人的眼中只有錢嗎?」

同樣的 這位撿錢的人告訴婦人 「我是法律系畢業的」

撿錢的人真是「學以致用」,不肯吃虧,

 

法律系的老師一定教書很盡責,教出了這樣的高徒,但教法律的老師是否考慮到,法律之外,還有人情,還有道德,還有善良風俗,還有「品格」?

 

     只談法律,很可能傷了人心,傷了善良風俗,甚至傷了自己的性命,像商鞅的作法自斃。

 

     在過去崇尚「道德、品格」的時期,「拾金不昧」是美德,撿錢的人不會要他人的任何東西,還以能協助「物歸原主」為最大的榮耀。

 

     但現時代所崇尚的是功利主義,一切向錢看,能拿到錢才是美德,

 

     在警局中,儘管婦人一再哀求說那是她的生活費,不能給撿錢的人六千元,但撿錢的潘女卻堅持她的三成回扣,

 

     這名婦人在給了那人六千元,取回自己的包包之後說:我常教自己的孩子要「拾金不昧」,而這名拾金的潘女卻不顧情理,讓她損失了一個孩子一個月的生活費。但她還是謝了潘女,因為她想雖損失六千,總比損失全部兩萬元要好。

 

 

     法律常是兩面刃,可以懲治惡人,但也會傷及無辜,民法第805條,規定撿到失物的人,可以要求不超過失物價值,十分之三的報酬,如果沒拿到報酬,還可以行使留置權,不用物歸原主,這法條原立意在避免撿錢的人侵佔,但相反的三成明定 卻使婦人不得不分給別人六千元。

 

 

     法條無法防堵所有的壞事,更無法盡得公平,法律有時甚至在鼓勵壞人想法鑽漏洞,變成無恥之徒。

 

     要公平,要合乎人情必須靠道德,靠良知,靠「品格教育」。

 

     孔子曰:

 

 

       導之以政 齊之以刑 民免而無恥

       導之以德 齊之以禮 有恥且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