捉猴失策 妻無罪夫反吃官司
為了證據 不顧常識 又一位 不食人間煙火 的台灣法官
丈夫會同徵信社「捉猴」,發現妻子和一絲不掛男人同床,立即將2人衣物「沒收」,並阻止2人對外通訊;不過,現場保險套尚未拆封,妻子獲不起訴,丈夫卻吃上強制罪官司。
住在台南市的35歲黃姓男子,發現年輕鄭姓妻子外遇,民國98年11月2日掌握妻子將和外遇對象到台東出遊,並且會投宿台東市「正一汽機車旅館」。
丈夫於是會同徵信社人員,提前進駐旅館,還特別安排住在妻子投宿房間隔壁,準備「捉猴」。隔日清晨,丈夫和徵信人員感覺妻子的房間「有動靜」,於是破門而入。
當場發現妻子只著內衣褲和一絲不掛的男子窩在棉被,丈夫和徵信人員於是將妻子和男子的衣物「沒收」,並且強制扯下2人遮掩的棉被,阻止2人離開。
徵信社人員還手持可攜式行動電話遮斷器,控制妻子和男子的手機對外通話。
丈夫以蒐證影帶控告妻子和男子通姦,但旅館內的衛生紙未發現男女體液,且保險套尚未使用,因此妻子和男子獲不起訴處分。
妻子接著反控丈夫和徵信人員強制罪,妨害他們自由;丈夫辯稱,當時控制妻子和男子行為是為保留通姦證據。
不過,法官認為,通姦罪的刑責比強制罪輕,在法益衡量上,強制罪的侵害法益遠大於通姦罪的保護法益,因此判處捉姦丈夫和徵信社人員3至4個月有期徒刑。全案可上訴。
異性同處赤身露體在一起 是在研究 老莊哲學嗎 ?
如果台灣的法官多幾個如此之人
社會的正義和公平 誰來維護 ?
據報導指出,一名心智年齡僅6歲、智商40屬於中度(個人認為應該是中度偏重度)智能障礙少女,於2007-2008年間16-7歲時,接連被6男1女以「到我家玩」、「帶回家玩」、「去菜園種菜」等為由誘騙該名少女,進而發生性行為,事後再以100元至500元安撫;這7個人可以說是名符其實的7匹惡狼。花蓮地檢署去年(2009年)依《刑法》225條的「乘機性交」罪,「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」,對7人求處3年以上、10年以下重刑。但是,花蓮地方法院的審判長陳月雯(37歲)和另二位和議庭的法官(受命法官,黃鴻達38歲;陪席法官,魏俊明 34歲)以少女在學校教導的性教育課程都拿100分,且對男女親密行為有羞恥感,並非對性行為完全懵懂無知,因此認定未達「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」程度,8月27日判定7被告無罪。
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曾於9/7日決議,性侵七歲以下幼童者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,又對於在完成修法前,司法院已經統一見解,要將性侵七歲以下幼童的刑責,提高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雖然這名被害少女事發時的生理年齡已經16歲,根據花蓮慈濟醫院的精神鑑定其心智年齡(IQ40)其實相當於6歲,所以,這7位加害人對該名少女的誘姦行為,應用性侵7歲以下兒童,採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。雖然刑法第二二二條明訂,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將加重其刑,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也有成年人對兒少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規定;令人不解的是,最近連續三起案例中,有兩起法官均以性侵者「未明顯違反其意願」輕判加害者。而這一起IQ40性侵案,是最嚴重的一次,無罪!
這離譜的判決,無罪,連易科罰金、一點刑責都沒有,太違反司法正義,也凸顯法官的法學養成中,對於和判決有關當事人相關的人權議題,如性別意識、兒童發展與心理學、特殊教育,有緊急加強之迫切和必要性,應列為必修和必考科目,才不會導致類似近一個月來被報導荒誕怪離的性侵害判決,真是罄竹難書阿!(未被爆料的案件不知還有多少?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