恐龍判決 司法怎可信

2011040116:11
 

 

恐龍法官的判決雖轟動

卻沒有得到合理的結果

對三歲女童的情形

法官懂多少

就如此草率了結

怪事

 

有人息事寧人?

司法正義在那裡 ?

 

3歲女童性侵案 更一審改判無罪

華視 更新日期:2011/04/01 15:07

之前報導過,高雄有一名三歲女童疑似遭性侵案,原本、一二審嫌犯都被判有罪,但最高法院卻婑沒有違反女童意願發回更審,這樣的決定引發社會大眾不滿,但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後,還是以證據不足為理由,判決被告無罪。

 

這起案件是發生在95年3月份,一名婦人帶著三歲女童到朋友家,三歲女童被吳姓男子帶出去玩,事後女童回家後,因為下體疼痛,才說出被吳姓男子疑似性侵的過程,這個案子一審判有罪,二審還以強制性交罪,加重判處七年兩個月,但案子到了最高法院後卻以不足證明違反女童意願,撤銷有罪判決,發回更審。

 

當時就曾引發社會反彈聲浪,在去年12月底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決也改判吳姓男子無罪,理由是罪證不足,我們也找到吳姓男子的住家,他人不在,但姑姑出面說,他相信家人的清白,女童疑似遭性侵案,由重判到無罪,高雄高分院的判決落差,不只讓女童家屬難以接受,也再度引發了議論。

 

性侵判決爭議 法界:沒錯判

中央社 更新日期:2011/04/01 19:07

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日電)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因將女童性侵案發回更審,要求更審法院查明有無違反女童意願引發爭議。有法官認為,邵的判決惹爭議是因立法問題疏漏及判決見解問題,並非錯判。

 

高雄1名吳姓男子被控於民國95年間性侵1名3歲女童,以眼鏡、吸管等異物插入女童下體,直到女童哭喊「不要」才住手,女童回家後,因下體疼痛,在母親追問下才吐露實情。

 

法院一審時,雖女童推翻警訊時指控,否認遭吳男擁抱、親吻,但合議庭認為女童可能因時間久遠記憶不清,採信女童警詢時描述,認定被告犯案,並因女童驗傷後下體沒有刮傷,只有陰唇擦傷紅腫,因而認為被告性侵沒有得逞,以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4年6月。

 

二審合議庭則根據被告測謊未過、且女童下體紅腫、事後對被告產生恐懼感等,仍認定被告犯案,並認為眼鏡、手指都屬平滑物,認定被告性侵女童得逞,改依更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被告7年2月。

 

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後,邵燕玲所組成的合議庭認為,若被告利用女童懵懂不解人事、可聽人擺佈的機會性侵,只成立對幼女性交罪,與強制性交的「違反被害人意願」構成要件不合,因而要求查明被告「所實行違反意願的方法,具體情形為何」,不能在未釐清的情況下就以強制性交論,因而將案件發回更審。

 

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,女童事後否認遭性侵,證詞前後不一,檢警事後也沒在被告家中搜出眼鏡、吸管,並根據監視器顯示的時間,認為被告沒有時間、機會犯案,因而改判被告無罪。

 

有法官指出,邵燕玲合議庭的判決引起爭議,主要在於判決見解與立法疏漏的問題,因現行刑法中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,本來就要有違反被害人意願,邵燕玲的合議庭只是判決寫得不夠周延,且重點應放在被告有沒有施用強制力性侵,並沒有判錯的問題。1000401